成都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4-15 来源:
成都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教办〔2020〕6号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指导意见》已经市教育局2020年第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教育局
2020年4月10日
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指导意见
第一条(法定依据) 合作办学是扶持新兴学校或薄弱学校快速发展、满足更多市民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效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与境内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部门合作举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项目学校)适用本意见。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合作办学实施办法。
第三条(合作对象)直属学校(单位)不得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办学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按照期限长短分为短期(3年以下,不含3年)、中期(3~6年,不含6年)和长期(6~9年)。期满可以续约。
短期合作期限届满前1年、中长期合作期限届满前2年,合作双方应商洽续约或解约事宜。确需解约的,直属学校(单位)和项目学校应及时报告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学校提前做好预案、开展舆情监控并适时告知公众。
第五条(国有资产) 直属学校(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投入、使用、收益和处置国有资产(含可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直属学校(单位)和项目学校对所涉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共同负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六条(产权保护)直属学校(单位)应当通过商标注册、防御性商标注册、域名注册、专利申请等方式加强本校(单位)名称(含英译名称)、简称、字号、徽标、中英文域名、近似标识、智慧成果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在合作办学合同(协议)中限定品牌使用的方式、范围、期限、费用及限制条件等,约定合作方和项目学校不得擅自授权或默许第三方使用合作学校品牌,不得擅自扩大、延伸该品牌的使用区域和范围,并明确违约追责、赔偿条款。
直属学校(单位)受托领办的项目学校可加挂领办字样的牌子,但校名不得冠以直属学校(单位)校区或分校字样。项目学校的徽标、校服、网站、公告牌等应与直属学校(单位)相关标识等显著区分,应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牌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项目学校的举办者、办学性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不得以直属学校(单位)校史、校友等作为本校校史、校友等对外宣传。未经合同(协议)约定或书面授权,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均不得使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品牌或混淆文化标识。
第七条(驻员管理) 直属学校(单位)派驻项目学校的管理干部、教师的人事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入项目学校;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法依规在合作办学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双重领薪。
直属学校(单位)应建立任前谈话制度,在人员派驻前明确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师德师风、工作目标任务等要求。派驻人员以项目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直属学校(单位)和项目学校共同负责落实干部有关兼职规定、定期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合作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派驻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师德师风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定期梳理派驻人员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廉政机制,切实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条(决策程序) 直属学校(单位)应于合作前和合作期满续约前按照组织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决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听取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经校务委员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形成决议。
第九条(合同内容) 合作办学合同(协议)条款应当包括签约主体信息、合作类型、合作范围、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办学规模、权利义务(含减损义务等)、国有资产保护、品牌使用、保密、信息披露(含举办者变更实际控制人等)、解除或终止的合作情形及后续问题(含品牌、名称、学生等)的处置、备案与报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方式及日期等条款。
第十条(收支管理) 直属学校(单位)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合同(协议)约定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告知项目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支付、少付、付款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备案报批) 直属学校(单位)应在签署重大合作办学合同(主要包括领办、授权使用品牌、派驻干部教师、中长期合作等)前1个月向市教育局提交合作事项的书面请示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另附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合同(协议)文本(送审稿)。市教育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合作项目后,直属学校(单位)方可依法依规推进合作办学具体事项。直属学校(单位)签署的其他合作办学合同(协议)应于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合作办学涉及行政审批和登记事项时,举办者应按规定办理行政审批和登记手续。
合作办学补充协议、项目学校设立申请及批复、合作办学涉及的安全预案、危机处置办法以及仲裁、诉讼、调解、执行等文书和其他重要资料,应在签(修)订、制定、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直属学校(单位)向市教育局备案。上述资料若被撤销、更正或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直属学校(单位)应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 直属学校(单位)应于每学年定期清理对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合作办学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风险管控、实施成效和社会影响等,并于评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教育局。清理结果由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终止合作) 直属学校(单位)应当在合作办学合同中约定,合作办学中出现下列(一)~(三)款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合同,出现(四)~(六)款情形之一时可以单方终止合同。终止合作后,直属学校(单位)应发布对外公告,并依法追究侵权行为、妥善处置后续事宜:
(一)合作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合作方抽逃出资、挪用资金或合作办学评估报告载明履约不能等重大风险的;
(三)合作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直属学校(单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合作方、项目学校或项目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国有资产)、第六条(产权保护)规定的;
(五)合作方付款延迟3个月及以上,或者累计未支付金额达到该年(周期)应付额度30%及以上的;
(六)合作方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直属学校(单位)和项目学校是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管主体。规范合作办学行为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目标,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办学工作不力,扣减年度目标分。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或监管不力的,由市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直属学校(单位)、项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核减或停止招生计划、年度考核降等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校长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依规解除法定代表人、校长职务,限期禁入,并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与有效期)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成教办〔2016〕6号)同时废止。本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