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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1-13      来源: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令第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市党代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和高质量服务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  

(二)总体目标。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公益导向、分类管理;综合施策、规范办学;创新驱动、内涵发展”的基本原则,实现规范管理与精准扶持并举,全面提升全市民办教育治理水平,促进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立基本适应成都城市发展定位要求、满足市民多样化和多层次需求的现代民办教育体系。 
 

二、主要举措 
 

(一)全面加强党建。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引导民办学校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党组织,试点功能型党组织建设。确保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党组织建设写入学校章程,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研究决定学校党建、思政和德育工作,参与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未经党组织事先同意,决策机构不得做出上述重大事项决定。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建设。把党建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审批登记、年报年检、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立德树人。加强民办学校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师生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坚持全面发展,坚持面向全体,坚持知行合一。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三)完善法人治理。依法依规依章程健全民办学校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完善董(理)事会、监事(会)、教代会、学代会和家委会制度,探索建立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和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亲属回避制度,董(理)事和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落实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加强校务公开,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现学校内部依法、科学、民主管理。  

(四)规范合作办学。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办幼儿园和教研培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合作双方应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共同负责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民办高中不得擅自开设涉外办学项目,严格规范外籍教师聘用及管理。  

(五)规范分类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按照相关定价权限由发改部门制定。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提高学费(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并提前半年公告。民办学校应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校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办学资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信息。伙食费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计费,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代收第三方机构的考试费、考级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捆绑推销贷款、金融产品或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教育、人社部门加强治理民办教育乱收费。  

(六)规范招生入学。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办学类型、内容和地址办学,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先报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校区或分校,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地点、办法和程序招生,不得提前招生、有偿招生、超计划招生或委托第三方招生。公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公、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和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变相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入学考(测)试,不得擅自组建或委托第三方组建校外家长微信群、QQ群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未经家长同意开展电话、短信营销,不得组织学生、家长开展在线集赞、投票、推送等营销活动,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含调休日)开展学科类集体教学和培训。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不得举办、承办、协办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选拔性考(测)试、竞赛等活动。 

(七)加强资产监管。民办学校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定期清查资产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校园土地、校舍的教育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对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学校应将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报告学校决策机构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并接受监督。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应公开、公平、公允,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等。  

(八)建立风险防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民办学校应制定办学风险防范措施,办学收入应及时、全额存入在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的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教职工工资福利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持有的国有资产必须单独记账核算。无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应设置风险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或向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保单、保险公司担保函。探索建立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监控机制。 

(九)健全综合监管。建立区(市)县教育综合执法机制,加强地方教育执法队伍建设。教育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会同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巡查发现、受理分派、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对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或罚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拘留或并处罚款,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民办学校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应停止招生,按程序注销登记。民办学校无资质、年检不合格、有安全隐患或不良行为的,列入办学“黑名单”并归集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整改;违规情节严重的,暂停招生或削减招生名额;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招生、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推进分类登记。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未分类选择的直接终止,依法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举办者可申请奖补,由当地政府或其部门按出资额及其增值(以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扣除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及折算利息给予相应补偿,按不高于补偿后剩余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捐赠、土地房产增值部分)的15%给予相应奖励,货币资金不足的可一次结算、分期奖补。 

(十一)拓宽筹资渠道。市、区(市)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按捐赠额的一定比例补助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配套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融资租赁、保险等金融手段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探索民办学校预期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捐赠人可依法冠名捐建的校舍和奖励资助活动。  

(十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纳入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民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使用其他服务设施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教育或人社部门批准,可使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规定公示后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在符合区域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后,可利用非住宅空闲房屋用于民办教育的宗地和建筑,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十三)优化审批登记流程。民办学校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鼓励举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实行容缺受理和教育、消防并联审批(审查)。上年度年检优秀或近3年年检合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举办分校、教学点,开办资金(实收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以持有的驰(知)名商标为字号或已在本市举办3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新设连锁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当场或承诺5个工作日内给予许可。经区(市)县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本市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域内增设的教学点免登记。经所在地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本市营利性连锁培训机构跨区(县)域增设的教学点免登记。 

(十四)培育教育新业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城市教育培训综合体和连锁培训机构。支持地方政府引导培训机构集聚教育主题街区。支持培训机构开展研学旅行、实践营地、共享(在线)培训。支持产业园区、高校院所等举办创业和再就业培训。支持社会力量在创意产业园区、音乐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举办科普教育、艺体教育以及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山水林湖园等举办营地教育类培训机构。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民办学校水、电、气等与公办学校同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税收待遇同等。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依法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区(市)县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保教费免征增值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对列入规定的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中的一般纳税人可适用简易计税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举办者以不动产出资,切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依法免征契税。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可于结转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产所有人捐赠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十六)保障师生权益。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服务政策,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务评聘、教研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动态调整机制和职(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表彰奖励、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十七)培育优质资源。支持民办学校引进高素质人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的高素质人才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加强教育科研,培育优质课程、师资、管理。引导民办职业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组建质量高、特色鲜明的职教联盟。支持民办教育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附则 
 

本措施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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